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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过世,妈妈改嫁,奶奶无法抚养跟姥姥。奶奶过世孩子归谁抚养?

ask****746 河北-廊坊 子女抚养咨询 2019.03.29 21:35:33 414人阅读

爸爸过世,妈妈改嫁,奶奶无法抚养跟姥姥。奶奶过世孩子归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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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直系亲属优先 !如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跟孩子的母亲协商!如果孩子的母亲同样爱这孩子. 跟谁不都是一样嘛!
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是第一监护人,爷爷奶奶是第二监护人的顺序,也就是说,只有当父母不能或者不适合在担任监护人时,爷爷奶奶才有监护人的资格。所以,即使,母亲改嫁,如果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没有影响的话,一般是由母亲抚养的。

2019-04-16 08:5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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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其爷爷奶奶要求更抚养权可以的,但是拥有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向法院起诉。
  父亲去世而母亲在世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对孩子是没有法定的抚养权,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母亲支付爷爷奶奶抚养孩子的费用,同时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爷爷奶奶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除非孩子的母亲放弃抚养权,然而从目前的情况孩子的母亲并没有尽到作为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甚少关心联系的,爷爷奶奶可以要求抚养权,具体视法官的判决而定。
  变更抚养条件如下: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母亲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你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孩子母亲支付你们抚养孩子的费用,并要求法院给孩子指定监护人。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孩子母亲不履行义务,对孩子成长也没有好处的,爷爷奶奶也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实践中也有过类似案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0-09-23 00:31:16 回复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生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相关程序: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如果父母一方有如下情形,且无对子女成长非常不利的情况,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优势。如无以下情形,则是根据对子女成长最为有利的原则判决。是否有利小孩的成长,可以从经济情况、父母的个人素养、离婚后居住的家庭环境、与小孩的感情关系等方面全面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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