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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项链有侦查期限,检察院退侦时限多久时间呢?

阳* 西藏-日喀则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9 13:53:34 454人阅读

我堂弟很需要用钱,就参与盗窃金项链了,把金项链给低价处理掉,还卖掉一万块钱了,现在已经被抓了 ,还有侦查期限的,那么检察院退侦时限多久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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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03-29 14:0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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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的期限应当是一个月。有人认为补充侦查可以是两次,每次期限一个月,两次期限则为两个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审判前羁押时间过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超过其应判处的刑期。故在刑事诉讼法中,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才规定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的期限。因此,不管是一次补充侦查还是两次补充侦查,都必须依法在一个月内完成。如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03-29 13:55:34 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的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被盗电缆价值鉴定的真实性、合理性存疑?
1、案卷一174页办案说明第三段提到“无锡路电缆因侦查人员通过询问受害人,受害人及其公司对被盗的电缆品牌无法提供,经联系价格认证中心对此种情况无法做出价值认定。”,而现在公诉人在公诉书中对此项价值却做出认定4000元,前后矛盾,不应予以采信。
2、根据案卷一139页、145页烟台开发区海滨路华安国际大酒店东侧和烟台开发区海滨路污水处理站路段的涉案电缆有发票可以证明原始的电缆采购价格,其他路段都没有直接、确凿的证据如发票证明涉案电缆的原始采购价格,仅凭证人的证言不能客观的证明涉案电缆的采购价格,因此其他路段的涉案电缆的价值认定就失去了客观的认定依据。
3、被盗电缆长度缺乏证据证明,仅凭证人证言无法准确证明涉案的电缆的真实长度。
4、案卷一119页,“标的物已经灭失,仅根据委托方落实的情况鉴定”,试问标的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九成新是如何鉴定出来的,匪夷所思。
二、耿方和为盗窃罪的主犯,##某为从犯。
耿方和提议带##某到烟台作案,卷二第6页“我提议带着他到烟台来盗窃路灯电缆”。耿方和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提议者。
作案车辆是耿方和的。卷二第12页提到“车是我自己的”
##某交待卷二75页“##某负责把路灯旁的木头花盆木条撬开,耿方和负责把花盆地下井盖内的电源线剪断,把路灯的电断开,之后,两人一起把地下电缆拖出来。”结合庭审情况可以看出耿方和在盗窃过程中从事断电这一关键性犯罪行为,而且从事盗窃活动的主要的犯罪工具轿车也是耿方和提供,##某仅仅是辅助耿方和从事犯罪行为。
三、##某在看守所期间有立功表现。
##某在押期间发现一位一位在押人员赵祥祥正在对另一位在押人员李增宝掐脖子,##某及时发现并上前制止了该行为,受害的在押人员李增宝得以脱险,2016年9月18日在烟台市第二看守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酌情量减。
四、##某主动退赃。被告人##某被刑事拘留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赃物金项链一条,价值2.7万,现金5650元,上述财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酌情量减。
五、##某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没有前科,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侦查阶段与庭审阶段前后供述一致。
被告人##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罪行悔恨不已,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某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某的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因家庭太过贫困,父亲车祸重伤,姐姐脑梗,家里债台高筑,一贫如洗,##某的盗窃行为有着现实的家庭背景。这一点卷二95页可以印证。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性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邵串东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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