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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醉酒开车肇事被抓起来了,交通肇事两死两伤会怎么判

罗** 吉林-吉林市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19.03.29 02:48:25 474人阅读

哥哥醉酒开车肇事被抓起来了,现在清醒了被通知对方行人有病已经死亡了,他也被对方家属告到了法院,在这里我想麻烦问一下律师交通肇事两死两伤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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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019-03-29 02:5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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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2019-03-29 02:50:25 回复

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一、问题由来
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车辆所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应饮酒之人的要求将车辆交其驾驶,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王某某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意见分歧。有关部门就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1)纵容他人酒后驾驶只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能据此作为应否入罪的判定标准;
(2)从行为性质看,“纵容”是一种放任行为,应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有别于纳入刑法调整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积极行为;
(3)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原意看,纵容他人酒后驾驶的行为否宜纳入刑法调整。
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知他人醉酒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
(1)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交通安全形势与数年前相比有明显变化。明知他人醉酒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纵容他人醉酒驾驶,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且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据此,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使用具有管理、监督的义务,明知他人醉酒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纵容他人酒后驾驶系严重违反变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该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3)中国虽为人情社会,但“人情”并非鼓励明知他人醉酒仍为其提供机动车、不顾他人与其他群众的死活而纵容他人醉酒驾驶,这种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可罚性。
(4)此种行为人罪是依据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2000年《解释》进行的补充与完善,与《解释》规定并不矛盾。
(5)应当对“纵容他人”进行限缩解释,限定为明知他人醉酒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以免将来司法实践中随意扩大打击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1号执行。以上就是对醉驾怎么改酒驾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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