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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决定书是咋样的啊,移送的时候有什么条件?

张* 新疆-喀什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4 15:17:01 1484人阅读

我朋友前不久的时候换了一份工作,本来薪资待遇挺好的,但是她竟然约自己的朋友在公司偷税漏税了,结果被发现就给审查起诉了,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决定书是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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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并且结案的每一案件,都应该是做到罪犯的犯罪事实清楚,为案件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充分正确,并且写出关于是否起诉的意见书,和所有的相关案卷材料以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检查员最终审查决定。这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时候,有几点必须要查明: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诉讼所提交拥有的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犯罪人所犯的罪行是否真实成立,罪名是否正确。
(二)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未被发现的其他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案件是不是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没有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
(五)侦查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019-03-24 15:2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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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审查起诉告知书就是指对案件审理完毕,将此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接着,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所移送来的案件进行仔细的核查和审查,会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对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结论。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机构对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案件终结后将起诉的案件移送给检察院进行最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依法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事实成立是起诉还是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2019-03-24 15:18:01 回复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只有刑事案件分这3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
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157条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因此,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可以以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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