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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听取意见咋办,是否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何* 辽宁-本溪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2 12:47:23 6338人阅读

我在外地工作,上周接到我父母的电话说是我哥故意伤害前女友的现任被警察拘留了,我请了假回家,我哥的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想知道审查起诉阶段听取意见咋办,是否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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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意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提高公诉水平、推进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提起公诉、惩罚犯罪分子的重要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承担着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任务。二者在参与刑事诉讼中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能,以追求案件的公正处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做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辩护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检察官的公权力,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重要体现。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意见是辩护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审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对听取意见的方式作了明确的阐释。
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在一些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得到实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部分检察机关具有强烈的权力本位意识,认为审查起诉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和任务,作为审查起诉机关,自行审查并由侦查机关配合查证,足以使案件顺利公诉,因此,忽视了辩护权在审查起诉过程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部分律师对于该项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并不能查阅案件的全部材料,对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没有全面的了解,也就不能形成全面的意见,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听取自己的意见持无所谓的态度,有些律师甚至认为提前告诉检察机关其辩护意见会让检察机关庭前有针对性的准备,而不利于在法庭上充分发挥辩护权。这些都是造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更没有发挥出设立该项制度的作用的重要原因。

2019-03-22 12:5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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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首先需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清具体的辩护意见以及案件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辩护人签字,注明日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0-12-17 13:5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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