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犯了诈骗罪未遂,诈骗未遂的时候被其他人举报被公安局带走,立案之后进入了侦察阶段,侦察之后证据不足又被退回侦察,像这种情况诈骗罪未遂退回侦查法院会如何判?
刑事案件只能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限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限定的数额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限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人的财物的;
(五)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准则,并具有前款限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隶属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能够证明这些事实的,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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