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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叔因为故意伤害开庭,请问故意伤害辩护词自首?

李** 北京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16 18:56:37 365人阅读

二叔前几天因为和朋友发生金钱纠纷,而且那天二叔也喝了不少酒,一下子把朋友用棒子打成重伤害,朋友把二叔告上法庭,二叔需要辩护词,请问故意伤害辩护词自首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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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举例,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待案件情况。该情节在3月 9日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均体现出来,清晰明了。面对板上钉钉的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交任何检方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竟然将自首情节淡化处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无论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中,都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要 “忠于事实与法律”,面对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想当然地将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节进行淡化处理的做法,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属部分自首,那么公诉机关有义务用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公诉人出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更不要说证明全部的犯罪事实了,仅仅靠脱离证据和事实的怀疑对被告人盖棺定论。所以,请求合议庭重视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要让有罪推定害了无辜的被告人,毕竟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放过一个坏人。

2019-03-16 19:0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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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具体如下,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辛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所丁俊涛律师担任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结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走访证人、询问家属、阅读卷宗材料对案件的详细掌握,现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待案件情况。该情节在3月 9日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均体现出来,清晰明了。面对板上钉钉的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交任何检方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竟然将自首情节淡化处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无论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中,都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要 “忠于事实与法律”,面对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想当然地将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节进行淡化处理的做法,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属部分自首,那么公诉机关有义务用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公诉人出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更不要说证明全部的犯罪事实了,仅仅靠脱离证据和事实的怀疑对被告人盖棺定论。所以,请求合议庭重视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要让有罪推定害了无辜的被告人,毕竟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放过一个坏人。
二、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和解且取得了刑事谅解。
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社会和谐、维稳或者其他不得而知的原因,在开庭之前,被告人、被害人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了和解。被告人家属希望用经济安抚对方骚动的心灵,毕竟被害人家属为了这笔钱,通过无所不用其极的方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民事方面的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力,辩护人无权过问,但是只知道有很多的无奈,这些无奈甚至超越了事实和法律。针对这个巨额物质赔偿及民事和解、刑事谅解,从司法实务中辩护人不再展开,希望法院能在量刑的时候给予重点考虑。
(前两方面的辩护意见,是退一步讲在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
三、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在整个案件进行的过程中,相关机关一直是矢口否认的,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反而是故意伤害,其实这个案件的定性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说,已经完全颠覆了刑事立法的正义价值观。
通过案件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可以清晰的发现,这个案件侦查机关侦查方向的改变,同时伴随着证据的改变,直到最后改变的证据由重新回到原点,这个过程的变化,辩护人洞察到侦查机关对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不是“由证到罪”而是“由罪到证”,整个侦查过程中,都是这样的

2019-03-16 18:57:37 回复

在第二次抢劫应比照犯罪未遂量刑,廖某在该次抢劫中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虽第二次抢劫的共同犯罪已经既遂,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廖某在犯罪既遂以前就已经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切断了其原来犯罪行为与后面犯罪既遂之间的物理与心理的联系(在把余某和石某送到目的地后,自己没有参与抢劫。同时在被害人呼救,余某、石某未得逞的情况下,廖某单独驾驶车辆回到了网吧。事后得知余、石二人抢劫即遂,在即遂后也没有主动向二人要求分得赃款)。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虽第二次共同抢劫即遂,但廖某应比照未遂处理,应当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时,分两段。
(1)第
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
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
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
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
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
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三、制作参考范例:
辩护词
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1)第
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
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
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
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
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
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三、制作参考范例:
辩护词
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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