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解释出台后,凡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的反诉,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都应合并本诉进行审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此,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开庭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起反诉,但法院不应审理,而应告知其另行起诉。依据就是上述第二个司法解释。
提起诉讼时的准备和庭审的活动准备
(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二)、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四)、被告举证;
(五)、法庭辩论;
(六)、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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