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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我的哥哥因为打架斗殴被拘留了,被打的人把我哥哥告上了法院。但是检察院没有逮捕我的哥哥现在案件重新回到公安局了现在也不知道什么情况。我想问问这种检察院不逮捕案件重回公安局撤案我们可以申请么?
逮捕是刑事案件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一。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常意味着检察院批捕部门认为案件不满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条件,此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变更为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继续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与犯罪嫌疑人无关,才会撤销刑事立案。所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仅涉及到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案件的撤销。
可以是以下多种情况:1如果在批捕阶段1)检察院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2)不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3)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局撤销案件2如果是诉讼阶段1)检察院经审查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2)认为另有涉嫌犯罪或者另有涉嫌犯罪嫌疑人应当合并诉讼3)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局撤销案件4)其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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