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律师解析 1、移送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在立案后首先是有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在掌握了证据和材料后是会将案件和证据移交至当地的检察院,检察院在接收了案件后也是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调查,然后结合双方的证据会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后不能按时到案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建议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撤回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的五日内予以回复。 (二)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撤回移送起诉或在退查重报时不再移送审查起诉,并采取措施保证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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