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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常程序的。
通俗来说,公、检、法三家是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司法不是一家的事,而是三家的事。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发现案情后,先行侦察。当他们认为有罪时,并无权确定。所以他们就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看有没有罪。如果有罪,检察院并无权定罪的大小轻重,于是就交到法院,由法院看是否有罪,并根据罪行的轻重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没罪或事实不清(也就是检察院认为有疑惑时),就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察。公安局在接到检察院的退回案件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补充侦察完毕,但这个时间没有下限,只有上限。所以派出所在不到一个月内又把材料交到检察院就说明他们补充侦察完毕了,所以是正常的程序。
2019-01-08 20:45: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