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婆离婚三年,当时我们的孩子上初中,法院判给女方来抚养,我每个月都给他们1500的抚养费,可是前段时间前妻说孩子因为上高中,每年的开销越来越大,需要我增加抚养费,但是我最近公司不太景气,钱和紧张,并不想提高抚养费数额了,所以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怎么办?
需要你们二人协商。可以增加的。法律规定,关于已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则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身体状况和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未成年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有所改变。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并非判决后就不可变更,随着子女岁数的增长,原先的抚养费数额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子女成长的需要,在客观情况发生变 化的条件下,抚养费数额不能僵持不变。一切要从有利于子支发展的角 度出发,在父母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变更,较为合理。
若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则需要双方都同意方能修改离婚协议且只能修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
抚养费应不能修改另外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有探视权的对方应予以协助若强制阻拦
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抚养权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
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
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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