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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公司恶意竞争,请问反不正当竟争法如何规定的?

张* 河北-承德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9.08 14:33:44 2194人阅读

在从事销售的公司中,我公司的竞争对手总是恶意打出低价等不实消息,影响我公司销售,请问反不正当竟争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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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1.1公司应采取措施,不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4.1.2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4.1.3公司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4.2公司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坏竞争对手;4.2.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4.2.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和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2品;4.2.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2.4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4.3公司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4.4公司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4.5公司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4.6公司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日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7公司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4.7.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7.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7.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7.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8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4.9公司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4.10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4.10.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4.10.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4.10.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4.11公司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12公司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场、同行、消费者的监督。4.13法律责任4.13.1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4.13.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3.3公司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4.13.4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谡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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