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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员工离职时候对离职补助不满意细腻有怨气,就把我们的业务机密出卖给了竞争公司,我们损失惨重,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禁止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的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视为较高位阶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样,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法律中引入了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尽管有该制度,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更多的是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考量这一制度和运用这一制度,即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自营或到竞争对手处从事竞争业务时,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但是实际上,正如文首所载的案例,竞业限制并不仅仅是针对违约劳动者的武器,也可以成为要求竞争公司承担相关不正当竞争责任的利器。
1、假冒行为。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诋毁行为。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提问者,该问题重复提问,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该条文列举了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如下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做了详细解释和列明: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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