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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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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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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销售假药罪极其严重的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唐** 山西-运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23 10:59:51 529人阅读

我朋友在朋友圈贩卖的药品被检测到了是属于假药,已经被公安部门给带走了,犯罪销售假药罪极其严重的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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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的问题,查了一下相关法律依据,供您参考。个人认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兜底条款,其具体运用,应当比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如141条款中没有规定的致使受害人罹患严重的精神障碍等等。如下:
一、《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2018-08-23 11:0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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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018-08-23 11:0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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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销售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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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9 26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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