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是否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人民法院不得强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不得将调解协议强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表达,人民法院只能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决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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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过程合法,即程序合法,任何违反程序法的行为都将影响到调解协议的效力;
其次,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再次,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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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原则。要求调解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与责任,真正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不能以粗暴的方式强撮硬捏,或一味地当老好人、和稀泥,以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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