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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有多大呢?

易* 北京-平谷区 商业秘密咨询 2018.08.11 08:56:50 736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是卖衣服的,很多时候公司的设计会被间谍泄露出去,请问我国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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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这也是大量此类案件难以得到有罪判决的关键原因所在。 笔者曾办理多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损失的计算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审判中的计算方法,比如其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以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也是以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其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则是以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 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 作为赔偿依据。其
三,民事判决中,有些法院则是按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原告每件产品的利润,推定被告的行为挤占原告应有的市场作为结论;有些法院以侵权人所获得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一半作为获利额,来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些做法值得借鉴。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中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计算大致可以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主要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可以考虑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当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收益的计算往往因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无法计算在内。主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简单而言就是“应收而未收,不应损失而损失”。可以考虑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里的利益即应为利润)。这种计算方式,我认为应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以及其本人不存在其他途径合法获取该商业秘密为前提。

2018-08-11 09:0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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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2020-10-28 15:22: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商业秘密,要求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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