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
第三人与被告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给予更多的帮助。
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第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第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第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行政诉讼的调取方式有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这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时,应及时对此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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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俗称“三力”)。同时,具体行政行为又是应当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的。在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其“三力”是可变的。只有在复议、起诉期限均届满之后,其“三力”才是不可变的。
那么,案件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呢?
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张甲、张乙系同村邻居。1999年该村进行村庄规划时,村委会将张甲的部分院落规划给张乙做宅基地,并为张乙办理了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张乙欲扩建房屋时,以张甲的部分院落占在《土地证》确定给自己使用的土地上,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甲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采信了《土地证》的证据效力,判决支持了张乙的诉讼请求。张甲不服,在对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同时,也对《土地证》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撤销了《土地证》,二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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