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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 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07-27 13:0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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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2018-07-27 13:0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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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冶市大箕铺镇男青年石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宣判,大冶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今年截至目前,大冶法院已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3件、审结29件33人,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嚣张气焰。被告人石某于2016年5月、6月份期间,在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村三次分别卖给马某等人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共7粒,获利410元。同年6月,大冶市公安机关在办理吸毒案件过程中发现石某有贩卖毒品犯罪嫌疑,遂立案侦查。石某则逃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一带。今年4月,公安民警赶赴长河镇一工厂将石某抓获归案。另查明,石某曾因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刑满释放。审理中,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石某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是卖麻古一般判几年的内容。
2020-10-22 17:43: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