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
一,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银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偿还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如果银行向法院起诉并胜诉了,持卡人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第
二,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达一定数额,逾期不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
三,逾期不还款会给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会对持卡人今后的贷款等行为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
另外:信用卡这方面主要有一个信用卡诈骗罪,其包括两个构成要素,第一进行诈骗活动,第
二,骗取数额较大。第一项里面有四个情形,其中一条是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数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二条里面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也就是说在银行第二次催款的第二天起,往后算三个月,这三个月内还钱就没事。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关信用卡透支五万判几年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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