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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使最高院在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是最高院认定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案件的判决中,却确立无效合同仍然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典型判例。这两个判例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认定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说明即使最高院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2、最高院目前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基本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就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如下解释: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第
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
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8-07-16 15:5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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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一直以来有争议,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多少人赞同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那么合同无效适不适用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1、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本质上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从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本质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进行主动干预。
3、无效合同的申请确认主体不光是当事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说明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不仅仅是当事人可以启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和仲裁机构本身的确认行为就与诉讼时效矛盾。一方面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有时效规定。一方面法院和仲裁机构本身又不受时效制度的约束。
4、从诉讼时效立法目的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以便尽快稳定交易秩序。这个权利的实现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为条件。但是合同无效的提前不是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为条件。
当然,反对的声音也有。因为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看。合同无效后,必然涉及责任承担和财产处理问题。这些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合同无效状态一直存续。那么责任承担和财产处理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有人建议对合同无效设立除斥期间。目前尚无定论。
2018-07-16 15: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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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同
一,即均为形成权,因此,关于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法理相同。
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表面上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
第
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第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第
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最后,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2020-10-21 15:56: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