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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互,我们学校已到海淀教委告发,不给解决,却说是自家矛盾

ask****963 北京 学校侵权咨询 2018.07.15 05:18:55 581人阅读

官官相互,我们学校已到海淀教委告发,不给解决,却说是自家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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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期请参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8-07-15 05:32:55 回复

你好 具体是什么情况方便详细介绍一下吗?我这边看看能不能给你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

基金会法人是指以慈善、社会福利以及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并以基金设立的法人
1.非营利性。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是民间成立的私法人,作为非国家财政拨款的机构,它完全是一种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而成立的一种私法人。
2.财产的集合体。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应该属于财团法人。基金会中的财产,大多来源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的捐赠。这些自愿捐赠的资金脱离了捐助人之后,具有了独立性,所有权也从原捐助人转移至基金会法人,为该法人所享有。从捐助者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法人一旦成立,便与捐助者脱离关系,捐助者不再对捐助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基金会法人中的有关人员也应当按照捐助章程来管理运作财产,这与社团法人也是有区别的。
3.没有成员或会员。我国许多学者都认为,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以财产集合为中心,并非人的集合。基金会并没有自己的成员或会员,基金会的管理者并不是基金会的会员,管理者的变动也不应当影响到基金会的存在。而社会团体属于人的集合,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也没有意思机关,即没有像社团法人那样的意思形成机关社员总会。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而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不得改变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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