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充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认定规则
为了与《商标法》衔接,此次修法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避免了《商标法》的重复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完善了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法律删除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这种修改适应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重新界定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认定规则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三类是直接交易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事实上,受贿主体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界定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主体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另外,受贿主体所管理的事务往往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损害自己的利益。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如果不存在忠实义务的违反或职务利益的交换,就不构成商业贿赂。这更有利于防止不正当地扩大受贿主体的范围。
3. 完善了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规则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注意了与《广告法》的协调,删除了“利用广告”的表述,以及“广告的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另外,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明确了广告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引人误解”来限定虚假宣传,可能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过于严格。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的商业宣传,也包括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商业宣传,实际上扩大了虚假宣传的认定范围。
为了规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秩序,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较为严重的问题,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所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上述规定有利于规则类似于刷单等在网络销售中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