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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受托人能否以个人名义转让债权吗?

李** 陕西-安康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11 22:15:39 1511人阅读

你好我和我朋友发生经济纠纷不知道该怎么办,应该怎么解决请问受托人能否以个人名义转让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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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履行通知义务。换言之,通过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个债权转让合同
首先。所以说。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委托贷款。因此。据此、利率等代为发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直接对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转让的对象应当是委托合同中的债权、借款合同中的债权等两种权利、用途,约束的是委托人与借款人、金额期限,不承担贷款风险、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以受托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的受托人的地位。
其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在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是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委托贷款中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中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可以的

2018-07-11 22:2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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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受托人能否以个人名义转让债权
首先,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其次,委托贷款中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中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因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在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是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因此,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束的
是委托人与借款人。换言之,以受托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对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据此,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转让的对象应当是委托合同中的债权、借款合同中的债权等两种权利。更进一步的说,通过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个债权转让合同,第三人就取得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借款合同中的受托人的地位,而无需通过两个债权转让合同来实现。
所以说,是可以的。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要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分别向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履行通知义务。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合同对上述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1110)

2018-07-11 22:1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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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受让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鉴于:1、出让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现合法持有作为受托人的编号为的《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2、受让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商业银行,现拟购买出让方持有的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3、受托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尽职管理上述信托,并协助受让人办理上述信托项下受益权转让相关事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下,出让方与受让方现就上述合作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转让标的1.1出让方作为受益人与中信信托(以下简称“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出让方自愿将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受让方。第二条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2.1出让份额为信托合同项下提及的价值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的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2.2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经出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以下称“转让价款”)。上述转让价款不包含信托受益权转让前出让方应享有的,但尚未分配的信托收益。第三条资金划拨3.1受让方在本合同3.2款约定的全部条件均满足后的当日,将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一次性支付至出让方的下述账号中。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3.2受让方资金划款条件为本合同已经签署并生效。3.3受让方全额支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即转让生效日为年月日。出让方须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当日将信托收益权转让合同原件一份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交予受托人留存。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享有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以及受益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第四条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4.1出让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收取转让价款。4.2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前的信托收益归出让方所有;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含当日)起,出让方不再享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受益人权利。4.3出让方保证:此前未在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任何债务负担。如因该保证与事实不符,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使受让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出让方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4出让方保证:出让方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情况;不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要求的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第五条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5.1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受让方有权受让信托受益权。5.2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对该转让价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5.3受让方应向受托人提供企业资料及划付信托净收益和信托财产的账户。以上账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5.4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5.5受让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5.6受让方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5.7受托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让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5.8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本信托受益权进行再次转让。第六条合同成立与受益权转让生效6.1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受让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后,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6.3受让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即取得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在其受让的信托受益权范围内享有并承担法律和信托合同条款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出让方不再享有已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所有权利(应享有的未分配信托收益除外),相应义务也随之免除。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方接收信托利益账户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号:6.4信托受益权由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后,除应由受益人承担的义务外,受让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可能发生的责任,且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出让方承担,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出让方也不得从本合同转让标的中扣除。第七条保密规定7.1合同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1)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5)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7.2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他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受损失方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第九条其它9.1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信托合同相应条款;信托合同中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适用本合同。9.2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9.3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合同文本10.1本合同壹式肆份,出让方持贰份,受让方持壹份,受托人持壹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中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受让方信息受让方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签署前确认:出让方在此确认,受让方已经提请其注意本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或权利限制的条款并就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经充分审阅及与受让方协商讨论,出让方完全理解并同意包括本合同的鉴于条款、基本条款在内的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无疑问或异议。出让方保证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任何其他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合同及本合同内的任何条款。出让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受托人债权转让是一项或有负债。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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