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爸爸在一家公司工作,爸爸因为工作的原因签订了一个合同,希望能给我解答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担保物权是怎么样的?谢谢。
要看你变更的是什么内容,是合同的标的还是合同的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不过不管你变更的是什么内容,一般都要经过抵押人的同意,尤其是不利于抵押人利益的条款的变更。问题最好具体点。
2018-07-10 18:15:39 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担保物权是怎么样的?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对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特别是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不过,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依主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否受其变更影响做出规定,而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4]由此涌现出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是否要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其同意,其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第
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第
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实际上等于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价款、履约方式等方面的更改。合同的变更显然都会动摇和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基础和特征,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的质变,同时也会毫无疑问地改变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主合同变更会改变抵押人的预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亦未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对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
立法建议: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由于抵押合同对主合同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正是基于对主合同的合理预期和正当信赖。主合同的变更会对这种预期和信赖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应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抵押责任。现行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考虑到抵押合同与保证的同一性,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准用保证的规定。在统一的民法典即将取代单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虽然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性质上的差异,其仍无法摆脱分别规定的命运。保证具有较强的债权性,应规定于债权编中。鉴于现行法的稳定性和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已经在保证中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采准用保证的规定为宜。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的变更,特别是签订方的改变,可能直接影响员工的工龄累计和薪酬福利。尽管在特定情境下,如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替或主要投资者变动等,劳动合同的执行可能不会受到实质影响,但员工与雇主仍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这为员工和雇主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业务环境和个人需求。
专业解答尽管如此,保护权益需保留证据。建议签订三方协议明示转职源于原公司主体变动。如原雇主未依法补偿,您有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不论是否自愿转岗,都能与新单位解约,并主张原工作经验算入新单位工龄。若诉诸法律,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诉求。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的变更,特别是签订方的改变,可能直接影响员工的工龄累计和薪酬福利。尽管在特定情境下,如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替或主要投资者变动等,劳动合同的执行可能不会受到实质影响,但员工与雇主仍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这为员工和雇主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业务环境和个人需求。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的变更,特别是签订方的改变,可能直接影响员工的工龄累计和薪酬福利。尽管在特定情境下,如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替或主要投资者变动等,劳动合同的执行可能不会受到实质影响,但员工与雇主仍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这为员工和雇主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业务环境和个人需求。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主合同变更影响抵押效力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律师解析 产权变更不影响地役权。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不受影响。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依法享有地役权。这里说的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律师解析 影响婚姻效力的事由只包括离婚,所以变更国籍并不会影响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
律师解析 原则上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若仅是当事人变更的,不影响保证人责任承担,除非保证人有特殊约定仅为特定人负责;若主合同内容变更并履行,则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其保证责任;若合同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增加保证人责任而未取得其书面同意的,增加部分对保证人无效。有约定的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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