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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妈妈想问预期债权可否转让呢?

何* 安徽-黄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7 19:30:10 1407人阅读

你好,我妈妈是她们公司的债权人,最近公司出了一点问题,我妈妈想问一下,预期债权可否转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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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债权是非人身民事权利的一种,可以让予,无论是否到期。
一、债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但是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合同法对转让的规定或法律限制,以确保转让有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2、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3、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不得进行合同转让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相关的合同债权,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例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
此外,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还需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什么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即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

2018-07-07 19: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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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社会上面比较麻烦的事件,很多的人是会进行债务的借贷,同时很多的人会进行债务的逃避,国家也是会相应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预期债权可否转让呢?
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才可以进行转让。
民事诉讼法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如何执行未到期债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债权未到期就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是非常不利的。若被执行人知道法院在等待债权到期,第三人又有偿还能力的,完全有可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放弃、免除、减少债权的数额,或双方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司法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其合法权利最后的合法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执行不能的情况,如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等。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已经成为一种重要手段,但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尚处于摸索之中。
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立即通知第三人履行,但对未到期的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如果采取了冻结预期债权的措施,则被执行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不能对将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分,足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然而相关法律条文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些条文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应得的股息、租金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即债权到期前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和被执行人支取,待债权到期后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那么,能否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未到期债权属于不明确之债,存在着不能清偿的可能,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果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被执行人在抵债数额以内就免除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要自行负担向第三人收取债权的风险。从对债权执行方法总的原则来看,执行债权是基于债权的代位清偿这一特点而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基于债权的可转让性这一特点。从实践上看,债权转让的办法一般也不会被申请执行人所接受。
《规定》第六十六条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通知之前实施的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行为不能依此条宣布无效。因此,在对未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及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但这种履行通知应是附期限的履行通知,这不同于对到期债权执行时发出的通知,即责令第三人在债权期限届至时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2018-07-07 19:3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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