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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定义是怎样的啊,求解答!!

朱** 陕西-安康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7.07 15:58:10 7968人阅读

我的一个叔叔是做建筑的,最近接了一个新的工程,在忙呢,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建筑物的定义的相关问题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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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建筑物的定义的事,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建筑相关专业多是指狭义的建筑物涵义。最能够说明“建筑”相关专业学习的建筑物的概念的是老子的:“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也。 凿 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有室之用。“这也无疑是对狭义建筑物概念,最清晰最直接的表述。

2018-07-07 16:0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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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建筑物的定义的问题上,建筑是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质技术手段,并运用一定的科学规律、风水理念和美学法则创造的人工环境。有些分类为了明确表达使用性,会将建筑物与人们不长期占用的非建筑结构物区别,另外有些建筑学者也为了避免混淆,而刻意在其中把外型经过人们具有意识创作出来的建筑物细分为“建筑”(Architecture)。需注意的是,有时建筑物也可能会被扩展到包涵“非建筑构筑物”,诸如桥梁、电塔、隧道等。

2018-07-07 15:5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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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民法草案建议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所有人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以及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共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包括建筑物的支柱、屋顶、外墙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公用部分。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共有部分,除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不得独占、多占。每个区分所有人都有义务维护公用部位的现状,依其本来用途合理、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用部分的设施和结构,并合理分担公用部分的正常费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不同,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民法草案建议稿》已经对此进一步明确,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产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二者在性质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概念,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无此案由,因此,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例如,不当使用专有部分而妨害邻人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纠纷不允许邻人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维护修缮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各区分所有人因使用和维护共有部分而发生的纠纷,很多以不动产相邻权为诉因提起诉讼。事实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很多原理已体现在了相邻权的法律法规中。《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都体现了相邻各方应合理行使权利的要求。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动产相邻权为诉因,要求排除妨碍,根据诉因可选择性原则,法院可以作为相邻权案件(以相邻权为案由)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选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诉因,法院也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为案由。

2020-12-18 09:33:20 回复

甲方(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 元,借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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