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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公司破产了,现在涉及到连带债务的问题,那么有关连带责任 债务的加入包括哪些内容啊?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往往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相混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来看,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依次递减,相反对第三人(保证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上述三种责任方式依次增加。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连带责任 债务的加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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