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产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为设权模式,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在于:
1、设权模式是保护财产,反不正当竞争是禁止行为。
2、设权模式是类物权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是侵权模式。
3、设权模式是事前的,积极的,普遍的,反不正当竞争是个案的,事后的,消极的。
4、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可能相互转换,当反不正当竞争中保护的某项权益如商业秘密,其利益已经大到需要专门进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设权模式专门进行保护。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违反诚信、公平的原则;
(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在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分别制定反垄断、防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等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
(2)弥补单一知识产权法律产生的“真空地带”;
(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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