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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债权打包转让,具体有什么规定?

赵* 四川-成都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5 21:49:29 11166人阅读

我们银行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债权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银行将债权打包转让,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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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可以的,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2018-07-05 21:5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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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不良贷款的具体流程大概是这样的:
1、因为我们总行对不良资产包的要求是10户一包,所以第一步应该就是分行筛选各家的不良贷款,确定组资产包的不良贷款名单。这时候各家支行有时候要抢破头求自家不良贷款进包,有时候又要和分行讨价还价不肯卖觉得自己还能抢救一下。
2、确定名单后,有不良贷款进包的支行就可以开始干活啦。干什么活呢?就是对要转让的这笔不良贷款债权进行估值。我们行估值是要两个价格,一个外评价格一个内评价格。外评价格当然是外评公司给估值的啦,内评价格就是银行自己评估的价值。
所有的估值都必须基于详尽的尽职调查,毕竟这是折价变卖银行资产,一旦涉及损失就必须要求支行对最终形成的结果负责。可以说估值报告中的每一句话都要斟酌推敲,确保是有依据经得起内审外审各种审的。因此可以说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的尽职调查要比放款前的尽调细致得多得多。很多不良贷款在处置时尽调回头看才发现,很多风险是在之前就早已存在的。当然受各种现状制约,办理贷款时的尽调也不可能做到这么细啦,这个话题又是各种水深,就不扯远了。这阶段的尽职调查就是手段多样无所不用其极,反正就是要把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兜底翻,对所有犄角旮旯的资产都要写清楚并作价。在各种有效资产的市场价值加总后,再根据各家行不同的计算方式(比如扣减资金成本或者乘个变现系数),形成银行自己的内评价格。这么写写貌似看着还行,其实这个尽职调查估值的过程还是蛮纠结的,要不断琢磨这资产要怎么写这块价值要不要等等……
有了内评价格,外评公司再给个他们的外评结果,两相比较,差异小的就取平均数,差异大的就要集体审议用哪个价格啦。当然在估值阶段,会和外评一直进行沟通,外评也要了解你银行大致希望做到的尺寸,这也是个有点纠结的过程……
比较之后最后形成的估值就可以报分行审,又是一翻退了改,改了退的纠结……分行开会定了就能报总行审啦
第2点很长对不对?那是因为敝人的工作重点就是以上这段。开头说了自己是个小兵,意味着接下来的流程敝人可能就无权参与,只能说说空话(其实这是在免责)
3、在进行债权估值的同时,就要开始和各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接洽啦。所以题主问不良资产还有资产管理公司买吗?那是肯定的,现在这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生意可红火了呢。至于受让方是如何赚钱的,这个敝人也说不清,留待专业人士解答。待总行审议批复同意该不良资产包的转让,就可以召集各家意向人一起竞价,最终确定卖给谁。
4、接下来就是和资产管理公司签合同,等待交割日资产管理公司按约定的价格打钱过来,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受偿,完成债权的交割。
5、完成受偿后,再对剩余的贷款本息和处置费用进行呆账核销。关于题主问的先核销还是先打包转让,我们行是先打包转让后核销的,我猜测应该都是如此吧。本人妄加揣测可能是因为毕竟这还涉及到对该笔贷款相关调查审查人员的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结果在转让资金受偿前后应该是有本质性区别的。
这便是我搜集的关于银行将债权打包转让,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2018-07-05 21:5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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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本质是一种债权,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收回或是少量收回的债权。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由贷款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按照其法律性质是可以转让的,而目前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后果有如下:
一、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二、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
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四、核销方面的障碍;
五、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2020-09-22 11:1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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