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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以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本质上不是产品质量问题,由于在《产品质量法》颁布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在制订过程中,为解决市场经济秩序问题之亟需,《产品质量法》也涉及了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法》不是本法的特别法,为使同一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致,所以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018-07-04 11:02: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