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了解一下竞业禁止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都有什么,我朋友最近创业有点飘,我想给他提提神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视为较高位阶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样,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法律中引入了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尽管有该制度,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更多的是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考量这一制度和运用这一制度,即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自营或到竞争对手处从事竞争业务时,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 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但是实际上,正如文首所载的案例,竞业限制并不仅仅是针对违约劳动者的武器,也可以成为要求竞争公司承担相关不正当竞争责任的利器。
2018-07-06 17:31:21 回复
一、 本规定发布的对象为公司总监以上成员、部分部门经理以及关键岗位员工等公司核心成员。
二、 核心成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增强抵制各种利益诱惑的能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核心成员对于公司为自己提供的发展平台和机遇要有正确认识,对公司给予的培训、培养和礼遇要有感恩之心和感激之情,要热爱公司,保护公司。
四、核心成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以及竞业禁止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形式、范围和期限
1、 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合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2、 在职期间不得受聘顾问或指导与公司有竞争的企业
3、 离职以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或就职。
4、 离职以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合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企业和业务。
5、 离职以后两年内不得受聘顾问、指导与公司有竞争的企业。
6、 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两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要做到不刺探、不披露、不协助、不扩大。
7、 离职时要按公司相关规定,毫无保留地交出自身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全部技术、经营的信息资料和秘密。
技术秘密如:开发的源程序
商业秘密如:
客户和意向客户名单
第一手信息来源单位名单
公司战略决策方案和营销计划
公司定价政策
标底或标书
不公开的财务资料
不公开的法务资料
以上是竞业禁止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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