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能够实际控制上司的那个人,或者叫幕后老板。 公司法涉及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是两种: 1.公司的的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控制); 2.隐名股东(即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通过代持股权协议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我觉得应该从实质角度去分析。之所以区分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合并和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合并,是从企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角度考虑的。如果甲乙是父子关系,系当然的一致行动人,那么A收购B或C,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收购没有太大问题;如果甲乙是两个无亲属关系仅凭协议等其他安排形成的一致行动人,我认为就应当注意区分甲乙共同控制不同于甲或乙单独控制,即应当先判断共同控制形成的原因及其稳定性。以上是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的内容,个人拙见,请给位指正!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