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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那么,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缴税吗,需要缴哪些税?
目前所有的离婚财产都不需要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婚内夫妻一方可诉请分割共同财产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通常,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以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为前提。但我国《物权法》允许“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第99条)这表明,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除共有基础丧失(如离婚)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的,也可以请求分割。
为此,司法解释
(三)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条明确了两点:第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当事人不能诉请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第
二,有上述两方面理由之
一,并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下,夫妻一方可以诉请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对《物权法》第99条“重大理由”含义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的任何期间(不限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今后,适用本条时应注意:第
一,此为不解除婚姻关系,不变更原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的分割。当事人诉请分割的只是已经形成的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一方或双方重新取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侵害共有财产权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第
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为夫或妻。第三人无此项请求权。因此,司法解释
(三)允许婚内析产,虽有利于保护作为共有人的配偶一方合法财产所有权,有利于维护家庭扶养义务的履行,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但若要克服夫妻财产共同制易发生管理权纠纷等的不足,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或修改《婚姻法》时,应在现有夫妻财产制结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基础上,增设非常财产制,以解决夫妻之间对共有财产平等管理权的冲突,协调夫妻财产共有权保护与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关系。
2018-07-03 15:32: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