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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有奖涉嫌不正当竞争属于什么?

李* 安徽-铜陵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2 16:06:09 464人阅读

你好,最近现在的公司越来越猖狂了,总是弄着开看有奖什么的来竞争。请问有关开瓶有奖涉嫌不正当竞争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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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较于商标侵权案件,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确实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销售者要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即并非除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恰恰相反,随着社会及经济的进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情形越来越不能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实践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判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趋势,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亟待修改的一大原因。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不代表没有法律规定;

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抗辩理由通常也是没有能力辨识销售的商品是否涉嫌商标侵权。但立法为什么还明确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且不问主观状态呢?笔者认为,从主观上分析,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因为销售者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时,对商品的“真”、“假”是清楚的,只是不明白具体的法律术语,即商标侵权,所以在主观上称其“不知道”、“不能辨识”是说不通的。此外,《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也明文设立了其免除赔偿责任制度,即销售者实际最为注重的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对于销售者而言,法律对其苛以的责任与其侵权行为也是相适应的。那么,参考商标侵权的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销售者抗辩没有能力辨识销售的商品是否涉案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2018-07-02 16: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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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者须承担侵权责任是商标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判令销售者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次,销售者通常没有能力认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否涉案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即对其的注意义务要求过高。这就是开瓶有奖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内容

2018-07-02 16:08:09 回复

你好,如果涉嫌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的话是不正当的行为,1.二十一年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时,我国还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那时候的“公用企业”是面对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国有企业。而当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且企业经济性质也呈现多样化。如果仍然沿用“公用企业”的概念,用列举的方法去界定是无法涵盖完全的,也是不科学的。2.什么是“独占地位经营者”?总局在2001年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但几年后,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出现“遍地”是驾校的情形,驾校已经不再是没有充分竞争的、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了。当时总局认定驾校独占地位的理由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行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培训许可证,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如果用这个理由作为判断“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标准,则在基层执法中就必然将这个理由“复制”到金融、保险、危化品经营甚至食品经营企业上去。造成概念的混乱。3.实施限制竞争的违法主体已经不仅仅限于“公用企业”和“独占地位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商限定业主只能使用某个通讯企业的宽带;物业公司限定业主必须购买某个经营者的太阳能热水器;学校“校讯通”限定家长只能接受某个通讯企业的服务;4S店限定用户必须接受自己提供的车内装饰服务;银行限定储户只能购买某个经营者的商用密码产品,限定贷款人只能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这类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的主体规定所不能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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