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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主犯非法行医从犯是吗?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李** 辽宁-鞍山 无罪辩护咨询 2018.07.02 07:58:27 1432人阅读

隔壁家王大姐的亲戚最近因为贪便宜去了一家不正规的小诊所治疗自己的高血压,结果服药后面部严重过敏,高血压也根本没有缓解,我想问一下主犯非法行医从犯是吗?法律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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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或者管制,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并处罚金,以非法行医罪定罪、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流行危险的你好、医疗器械。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018-07-02 08:0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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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预防主犯非法行医从犯是吗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器械,为他人治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再次非法行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3)使用假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罪;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流行或者有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病原携带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罚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情节严重是指,依法从重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07-02 07:59:27 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拘禁主从犯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非法拘禁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法拘禁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非法拘禁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非法拘禁行为造成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涉嫌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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