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有关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中确认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该《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里明确规定了优先权行使的期限就是六个月,这六个月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属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法律怎样规定的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无权再行使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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