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上小学1年级的小孩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时候,和别的学生碰撞意外受伤,到医院逢了3针。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责任是什么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专业解答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体育课程中所遭受到的伤害问题,我们需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和分析。首先,倘若涉及的对象为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此时学校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证实其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时,则无需对本次伤害事件负有侵权责任。
专业解答学生在体育课受伤,需详细调查成因。若因学校体育设施质量或教师指导防护不当导致,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若学校遵循教学规范,事故因学生疏忽或不可预见意外发生,则学校无需赔偿。应确保体育设施安全,教师指导到位,同时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共同防范意外发生。
专业解答在侵权事件中,首要责任应由侵权方承担,但如双方均有疏忽,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摊责任。学校若已尽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否则需承担赔付。若争议无法和平解决,需由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对于自愿参与的风险性活动,如受害者受伤系其他参与者行为所致,即便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也不得要求赔偿。
专业解答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不同。对于不满8岁的未成年学生,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对于8-18岁的学生,学校未尽责则需承担责任;对于参与风险活动的当事人,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专业解答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程期间所产生的伤害问题,具体需根据学生年龄和伤害情况判断。若未满8岁学生受伤,学校多数情况下需担责;若已尽力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可免责。8-18岁学生受伤,学校未尽职责则需担责。
律师解析 体育课受伤,学校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没有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2、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 或意外,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 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 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 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 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 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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