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中有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的是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都应当到庭。简易程序就一名审判长和一名书记员是审理中的简易程序,是合法的。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到人民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是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请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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