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没有效力了。根据规定,轮候在后的法院查封措施生效条件是前边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而在先法院不是解除,而是裁定处分,这种处分的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物权的变更、转让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就是说,轮候查封的财产已被采取措施在先的法院处分,变成他人财产,不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再进行查封已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以物抵债法院裁定书的效力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标志,但这是对私法行为而言的,这一规定只是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的,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是基于公民权利而作出的,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房产权属的实质性判断,因此不受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要件之规定限制。它的物权变动具有事实行为的特殊性,所以物权变动自相关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解释,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顶债,强制以物顶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申请人所以法院执行裁定书抵债的房子您可以到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
2020-12-18 09:31:28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