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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和民事诉讼赔偿哪个诉讼好啥区别

任* 安徽-滁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9 08:31:09 2367人阅读

姐姐和姐夫小两口刚刚订婚不久,两人在一次争吵之中,因为姐夫脾气不好,把姐姐给打伤了,而且下手挺狠的,多处软骨质挫伤,牙齿被打掉,鼻子被打歪,所以姐姐向他提起诉讼,也不打算结婚了,要求他赔偿,而且还要求他负责任,他也大概多少了解了法律这边的问题,我知道有刑事附带民事的那种起诉还有单独民事诉讼的那种,但是他不知道应该怎么起诉他怎么起诉才能得到赔偿更多,所以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和民事诉讼赔偿,哪个诉讼好都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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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时,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好?
  核心提示: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时,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好?从审理期限和赔偿范围来看,两者各有优缺点。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一般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样远比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那么,选择哪一种途径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一、从诉讼风险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最大优点,即当事人避免了因预先支付诉讼费用而带来的风险。
二、从审理期限看,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一般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样远比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高。
  
三、但从赔偿范围看,赔偿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的规定,这个赔偿范围很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都不包括在内。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后者确定的物质赔偿范围要宽泛得多。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至于哪种方式更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刑事被告人少,可支付财产有限,量刑可能较重,判决后执行希望渺茫的案件,最好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涉案人员多,量刑可能较轻,可供执行的财产充足,判决后履行赔偿义务较快的案件,可在刑事部分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18-06-29 08:43:0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的认定的事实即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对事实进行再认定,只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基于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进行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两种诉讼所需认定的事实亦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需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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