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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了解一的劳动者争议仲裁申请书的事, 首轮承包人于××在签下《××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后,按照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申诉人,希望申诉人组织几个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帮助其开展工作。当时,申诉人正在××学校主持白案工作,属学校后勤服务资深师傅,月工资800元。听了于老板的介绍后,觉得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能在××高中连续工作三年也是一件好事,就爽快答应帮助于××组织几个人来协助其展开工作。于是,从于× ×接手承包××高中食堂之日起,申诉人包括本人在内一共组织了四人进驻××高中,在××高中食堂从事后勤服务工作。承包人于××没有食言,三年中,他发申诉人的工资一直是820.00元/月,其他人员:余××570.00元/月,陈××570.00元/月,桂××570.00元/月,这一工资标准持续了三年,直至于××承包期满。
2018-06-28 07:23: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