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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抢劫身亡刑事民事裁定书都有哪些内容呀?

杨* 广西-贵港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25 18:46:36 517人阅读

你好,我跟我朋友聊天的时候,两个人产生了分歧,然后就想问问你们东莞抢劫身亡刑事民事裁定书的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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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东莞抢劫身亡刑事民事裁定书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2018-06-25 18:47:36 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可见,抢夺罪的行为特点是作案人以乘人不备,依靠突然性,通过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而得以夺取财物。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有法定的特定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抢夺罪,只有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才能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在被告人供述方面,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田陈某某、李某某在案发时主观上是实施飞车抢夺并获取财物,客观上是采取乘被害人不备将摩托车靠近,而后一把夺取其手提包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完全只符合抢夺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并没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案并不存在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转化问题。

(2)金水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均明确了被告人是采用“抢夺”的形式进行犯罪的。本案现有的证据均只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是因飞车抢夺致人死亡的事实,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等在该起飞车抢夺案件中有转化为抢劫罪的情节。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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