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第三种观点。结合司法确认制度自身的结构和特点,赋予确认裁定书以既判力及赋予何种程度的既判力,应该着重考量以下因素:
(1)是否符合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
(2)司法确认制度中程序保障的程度。包括是否为发现和查明事实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是否为当事人充分展开证据对质提供了程序保障,是否在程序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3)司法确认制度中是否具备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基础;
(4)调解协议对司法确认最终效果的影响程度。
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作为前诉约束后诉的法律效果,既判力可以分为一事不再理的“消极效力”和先决事项约束此后其他诉讼中法官判断的“积极效力”两个方面。关于既判力的判断标准和正当性根据,理论界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说。该说认为,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为实现其解决纠纷目的所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装置,是民事诉讼制度性的效力。如果没有既判力,确定裁定的判断就会随时被推翻,纠纷就永远不会得到解决;
二是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说。司法确认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该说认为,当事人一旦在前诉中获得程序保障,就产生了在前诉中应当尽力提出主张及证据的自我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把握此种法律所赋予的程序保障的机会,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是制度性效力与程序保障自我责任二元根据说。
四是国家审判权说。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4)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廊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廊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廊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致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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