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小牵涉进一件民事案件,对审理结果不满意,现在想要上诉,请问撤销原审判决的民事上诉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所以,主要因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而提出上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可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
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
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这便是撤销原审判决的民事上诉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专业解答一、拆迁方没有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其拆迁行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二、拆迁法定主体有问题签订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三、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拆迁协议,可请求确认无效。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专业解答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时候需要首先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如果在评估时出现评估房屋性质和面积等认定不明确、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和虚假签字的、选用错误评估方法、没有进入实地查勘等情况的,属于评估报告违法,征收补偿决定可能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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