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孙某某起诉称:2010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
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归还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20
10年4月22日,原告将60万元汇入被告帐户。被告至今未归还
借款,也未支付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
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0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日止的利
息。被告宁波市××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201
0年3月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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