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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款50万元,法院已经查封了对方价值300万的房产,可以执行拍卖吗

ask****591 河北-石家庄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6.09 22:32:09 10179人阅读

对方欠款50万元,法院已经查封了对方价值300万的房产,可以执行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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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保全措施。按照现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做法,对于房屋的查封是不存在按比例查封的做法,查封房屋是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一个查封处理,以防止产权人对于该房屋进行出售、赠与等处分行为转移财产,导致利害关系人的相应债权无法得到保护。具体到你这套房子如果处理。如果案件判决之后,你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等到债务清偿完毕,对于房屋的保全就可以取消。如果你没有自己履行,对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可能会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如果评估市价高于银行房贷的本息总和的,会进行拍卖,拍卖之后会先行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然后剩余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你所欠下的债务,如果还有剩余的话,则支付给你。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20-11-04 15:3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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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查封了房产的情况,继续查封的情况还要分是不是同一个法院。如果不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就依照法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是同一个法院,一般业务庭之间会相互沟通,把案件移交给同一个法官审理。若没有移交给同一个法官,业务庭法官会相互沟通,一般情况下无需再次查封,法官还是很会替当事人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2019-06-04 23: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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