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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去承包了一个土地,但是处理手续的时候双方有了纠纷,要问问,这个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条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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