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婚姻中,无过错一方要求过错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婚姻家庭关系中,其身份权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是非财产性的、心灵上的严重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没有出台针对婚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确切赔偿数额标准,也就是说,法官在这一问题上具有自由裁量权,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决。
依据我多年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经验来看,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很高,像孙女士诉曲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要求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不会全部支持。
所以要提醒离婚案件当事人,尽管在有些婚姻中受到的伤害很大,但是要理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也能够支持,但是金额不会太高。
以上是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是什么,怎么规定的问题的解答。
就民事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其草案中曾规定过具体数额以及最高赔偿标准和最低标准,但后来并没有将其写入解释。其理由是:
第
一,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无法统一规定;
第
二,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
第
三,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酌定。但该解释确定了6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因素和其他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与其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得充分考虑到。
1、主体的特定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特指。
2、行为的法定性。离婚精神损害中,有过错的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就是四类法定行为,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客体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而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4、义务的人身依附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具有广泛性,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过错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婚姻关系的结束。而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了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
以上是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是什么,怎么规定的问题的解答。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