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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认定如何进行,有那些相关的认定办法

赵* 四川-内江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6.02 21:03:32 1376人阅读

公司有人最近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请问律师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认定如何进行,有那些相关的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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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体认定上,应紧密结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影响程度。特定关系人受贿是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上,无论两人的关系是熟悉还是陌生,只要是能够影响到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并且促使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应该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否则,不能影响到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主体。
  
2、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应正确限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
一,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都不能脱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使,如果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能认定行为人受贿。其
二,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不同的。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或者没有谋取利益,即使是行为人索取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受贿。
  
3、在犯罪主观方面认定上,要正确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程度相区分。该规定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脱离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时,也可以构成该罪,这是之前“两高”解释规定之外的。而该规定也涵盖了“两高”解释,当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而是实施该犯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按照“两高”解释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也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之规定单独以受贿罪论处。

2018-06-02 21:1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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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猫认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显然大于近亲属。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3]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刑事审判参考》第585号案例[4]较为典型: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后,特定关系人直接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以及下属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论者认为由特定关系人直接出面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财物,但二人有着共同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配合的行为。尽管请托人不明知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但不影响特定关系人的认定,也不影响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
  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认定在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下属关照特定关系人,之后特定关系人接受他人请托事项,利用下属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但国家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形完全不知情时,由于二人有事先通谋,尽管国家工作人员不清楚具体情形或收受的金额,但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并未超出二人共谋的故意范围,也未超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的范围,应当成立受贿共犯。

2018-06-02 21:0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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